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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组织营救、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和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针对事件性质、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专家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加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二)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合作;
  (三)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和辅助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新闻报道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三)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 应急队伍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队伍应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应急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治安、医疗、通信和电力等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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