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抢险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队伍包括依托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队伍,由民兵、预备役组织组建的突击应急队伍,依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家应急队伍,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组建的志愿者应急队伍,由市委宣传部组建的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条 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实行“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应急队伍建设
第四条 太原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民兵、预备役组织建立突击应急队伍,并协调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突击应急队伍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卫生救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救护、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应建立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装备建设、值班备勤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