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洋河清水河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政字〔2010〕58号)
怀安县、万全县、宣化县、宣化区、怀来县、涿鹿县、崇礼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河道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河势稳定、河流生态环境乃至防洪安全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加强洋河、清水河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河势稳定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洋河、清水河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划定禁采区
洋河、清水河河道的禁采区划定如下:
(一)洋河综合治理段(西起怀安县左卫镇207国道洋河大桥,东至宣大高速公路洋河大桥之间的河段)。该禁采区包括洋河综合治理规划中新划定的洋河河道以及新划定河道以外原有的河床范围。
(二)清水河干流上游段(崇礼县朝天洼大桥至下游孤石第五号拦砂坝之间的河段)。各有关县区务于4月10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禁采区中的所有采砂设备撤出河道,今后各县区主管部门不得再办采砂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砂(选铁)活动,对发现的采砂行为,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二、规范可采区采砂管理
为满足各类工程建设对砂石的需求,目前洋河综合治理工程上游(怀安县左卫镇207国道洋河大桥的上游)及下游(洋河水库下游)的洋河干流、支流和清水河上游支流暂定为可采区。在可采区内要严格按照《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由相关县区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并进行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市水务局审批采砂许可证。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已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砂行为及采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并在采砂过程中充分考虑对下游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