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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和支持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要加大对林农“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经营方式的信贷支持,将我市已开展的“协会+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新型信贷模式用于支持林业发展,探索支持“林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鼓励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水平。

  (三)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林业产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金融机构均可给予信贷支持。

  十、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

  (一)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2010年10月底前,每个县都要成立林权流转服务机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与现行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面向全社会提供森林资源、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管理等林业生产要素交易托管及信息查询服务,满足林权权利人依法处置林业资产的实际需要。

  (二)积极推进林权流转。要积极鼓励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抵押、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业联合体或者林业股份合作社;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采取与企业合作造林等方式流转;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通过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流转。通过流转,盘活林业资产,加速将林业资源优势转变为资产优势、资本优势,并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使林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

  (三)依法规范林权流转。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按双方约定进行,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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