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林业贷款担保体系。我市辖区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同样适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指导意见》(张政〔2009〕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户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张政〔2009〕39号),各县、区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要将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纳入其中,已建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担保资金+金融机构”信贷模式同样适用于各种林业合作组织。各县区成立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辖区林业企业、农户的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业务。对林业贷款也可采取农户联保、第三方担保、大股东担保等方式进行担保服务。
(二)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八、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根据林木成片面积、树种、树龄等情况,科学设定林权抵押率。其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贷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二)合理设置林业贷款期限。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林业经营回报周期、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林业贷款期限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金融机构有自身规定能够延长贷款期限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
九、重点加大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林业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全市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发放信用、抵押、担保贷款,加大对林业种植、林业加工、森林资源保护的信贷投入,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葡萄产业、杏扁产业、森林旅游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项目建设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同时加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等新兴林业产业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