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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依法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取得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权属明确的商品林(含用材林、薪碳林、经济林等)和一般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权属不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二)严格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要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林业局、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分 公 司 制定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操作。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可凭《林权证》、由县级林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直接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村集体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公司或合作经济组织的,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造林、育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六、稳步推广林农小额信用贷款

  (一)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要利用自己基层服务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 ,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林农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符合林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加大支林力度。对守信用且贷款用于造林、育林的贷款人,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

  (二)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等优势,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对经营效益较好、信用状况良好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要建立林业贷款绿色通道,予以重点支持。

  七、积极推广林业担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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