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行森林保险
(一)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
(二)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当地林业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的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确定免赔额度,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坚持“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500-1000元/亩之间选择。要确保一定规模的承保面,以大数法则和累加优势有效分散经营风险。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风险分布区域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厘定森林保险费率。若参保对象需要增加保成本以外的保险责任或保额所产生的保费,可由县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支持,不能提供保费支持的,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相应增加的保费。
四、完善相关财政和金融政策
(一)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管好用好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视地方财力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适当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5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信贷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二)设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参与林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担保、发放工作。同时,设立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对保险金额为再植成本以内的投保者给予50%的保费补贴。对各项贴息和补贴,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70%。
(三)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人民银行可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各类林业贷款。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可适当增加再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对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再贴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