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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政〔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按照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张发〔2010〕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认真搞好林权登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林地勘界和森林、林木资源勘验,认真进行林权登记,确保登记内容规范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保证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加快核发林权证。对已完成林权登记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公示,核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2010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70%以上;2011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95%以上,2012年全部发放到位。依法确定林权主体,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林业、服务林业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二、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财政、林业部门要协调配合,指导和帮助各县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搞好上岗人员资质培训。2010年内,争取在全市建立起一至两个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并开展评估业务。

  (二)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在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之前,林权权利人确需评估服务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也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的程序、方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执行。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要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坚持自愿、从低收费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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