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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充分保障业务所需的工作场所、人员和业务经费。

  (二)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时,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承担,对新罗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由市与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在各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当年由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的补助(仅补助1年,以后年度不予补助)。

  (三)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四)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镇居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街道(镇)劳动保障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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