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建立父母、子女参保的家庭联动机制,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承担家庭赡养责任,主动为自己参保缴费,既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又能让老年父母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对确实无力缴费的子女,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缴费,其父母继续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委会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居委会召开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年缴费600元-1200元,政府补贴最高为每人每年50元;三是对45-59周岁参保的居民缴费不足15年,补缴部分给予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支出;各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镇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