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龙政综〔201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保障老年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