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并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履行好有关规定和义务,积极主动地接收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毕业生。
(一)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系统招聘教师中,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师范类高校残疾毕业生,同等条件优先安排。各级残联与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应届高校残疾毕业生状况,为每一名学生建立档案,档案中要明确残疾学生学历、所学专业、特长、家庭收入状况、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未就业的高校残疾毕业生纳入大学生就业登记范围。对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和达到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将高校残疾毕业生纳入“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范围,重点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中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同时,根据《张家口市财政代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凡安置残疾人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各级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市直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凡录用、聘用对象是高校残疾毕业生的,要优先保障使用编制。
(五)各级残联要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个体创业扶持工作。在选择从业岗位、经营项目、场地资金、申办执照、税费减免等方面全程做好服务工作,建立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并利用康复扶贫贷款、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中,用人单位每新安排1名高校残疾毕业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减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高校残疾毕业生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残疾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宣传高校残疾毕业生自谋职业、到基层就业的突出事迹,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利用专业知识,走自主创业之路;要树立和推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的典型,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