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办字〔2010〕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校残疾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极大改善其家庭生活条件,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做好全市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市残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09]5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张字[2009]41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受金融危机和我国就业年龄段人口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据调查显示,有超过60%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没有稳定的工作,高校残疾毕业生因自身残障,缺乏竞争优势,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发挥,很难找到专业对口、收入稳定的工作。高校残疾毕业生为顺利完成学业,克服了家庭经济困难和自身残障的影响,付出了比健全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因此,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利于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的根本途径,也是推动高校残疾毕业生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政策,保障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权益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就业工作,国务院颁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在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坚持“个人自愿、属地安置、专业对口、市场指导,保障工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提供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残疾毕业生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