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效率,进一步向地方对口职能部门和电网企业公布电网项目分级审批的划分情况和办事简化程序。对受理的审批项目要集中力量审查,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审批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受理的项目环评文件,分期建设的输变电项目可按终期规模一次环评,在环评文件批复有效期内,该项目后期工程不再另办环评审批手续。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选址和输电线路路径选择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及时核发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做好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工作。林业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加快林地审核审批和上报,提前介入林地使用申请前期工作,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拟使用林地外业调查以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申请。水土保持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限时集中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有关工作。
(八)项目法人要积极主动申办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各项审批要件,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调领导,强化措施保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
(九)省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召开电网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电网发展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省能源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工作并加强综合协调。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电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确保电网发展规划和重点电网项目顺利实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电网建设的“三个主体”,要主动作为,加大规划、征地拆迁、建设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要指定1名政府领导同志协调电网建设工作,落实责任,明确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要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高效开展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好施工区域维稳和治安等工作,及时妥善协调各种关系,避免发生阻工现象,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