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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电网建设预留合适的输电通道和变电站站址,协调城镇管线走廊与城镇规划的关系,促进电网项目与其他有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各级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审批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时,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合理预留输电线路走廊。电网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电网发展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变配电站等设施选址以及输电线路走廊资源要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不得挤占和破坏。未经电网发展规划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批准涉及电网项目用地的其他工程建设用地,挤占和破坏电网规划选址和走廊资源。现有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具备条件的应对原规划作适当调整,尽可能满足电网建设用地需要。对于无法采取绕行等其他措施通过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省级及以上重点输电线路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依法依规调整保护区范围,合理解决输电线路走廊问题。

  (四)针对我省供电体制现状,进一步研究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措施。省电力公司要坚持电网开放,确保电网运行安全。支持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并网,并及时办理并网事宜,满足地方电网的用电需求。

  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电网项目核准工作

  (五)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对于规划内的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对于报请国家核准的电网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工作。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含用户自建和电源自建送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其中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项目,为简化手续,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后,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不分电压等级,一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为加快项目建设,同时具备核准条件的多个电网项目,可根据需要“打捆”编制一个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打捆”审批前置性条件。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和入户工程的“打捆”项目,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建设意见,不再单项编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电站在原址建设不需新征土地、未造成新的环境影响和增加水土流失的,可不另办用地预审和水土保持方案,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从简、从快编制和审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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