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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途:引导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重点领域是: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领域。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较高创新水平,体现我市高技术产业的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

  (二)有利于调整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促使我市产业提档升级的项目;

  (三)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社会贡献率高,能够增加财税收入,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望形成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五)其他符合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用属地申报原则,各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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