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途:引导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重点领域是: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领域。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较高创新水平,体现我市高技术产业的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
(二)有利于调整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促使我市产业提档升级的项目;
(三)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社会贡献率高,能够增加财税收入,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望形成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五)其他符合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用属地申报原则,各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