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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提高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力,加速高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我市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自2011年起,我市设立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管理。

  第二条 资金来源:从市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资金配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项目管理费等方式安排。

  (一)资金配套一般用于列入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实施并明确要求资金配套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二)投资补助一般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无银行贷款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三)贷款贴息一般用于有银行贷款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管理费一般用于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调研、咨询、评估等。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管理费在所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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