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市砂石矿山开采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全面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
三、整顿关闭工作计划
(一)关闭矿山
2016年底前全市关闭砂石矿山217个(详见附件1)。
1.2011年底前关闭188个。
2.2012年底前关闭21个。
3.2013至2016年关闭8个。
(二)保留矿山
位于各类禁止开采区外且符合《贵阳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270个砂石矿山予以保留(详见附件2)。
1.乌当区保留14个。
2.白云区保留23个。
3.花溪区保留5个。
4.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共保留228个。
(三)关闭工作要求
1.砂石矿山关闭工作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实施。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砂石矿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法作出关闭矿山的决定,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水利等部门注(吊)销相关证照。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提前予以关闭的砂石矿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加强关闭矿山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关闭矿山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不合格的,不得退还已缴存的保证金,并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3.进一步加大关闭矿山关闭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涉及使用林地未办理征收征用林地手续的砂石矿山,应依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提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前予以关闭。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砂石矿山,相关部门应提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前予以关闭。
(四)整顿规范保留矿山
保留砂石矿山应达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67号)和《贵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筑安发〔2010〕9号)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砂石矿山,不再予以延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
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积极督促、指导保留矿山进一步提高矿山管理水平。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要求的矿山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提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