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受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质评委提请审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由市质评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符合福州市经济发展结构要求,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指标要求,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