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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危险易燃易爆环境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步做好雷电风险评估工作,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以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包括:

  1、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2、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3、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4、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5、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6、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7、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8、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重大建设工程。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3、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5、雷击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

  6、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7、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8、其他有关内容。

  四、切实抓好防御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督促各单位完善和落实防雷电灾害安全措施,监督有关单位主动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有关规定,及时排查治理雷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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