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要以《
食品安全法》为准绳,强化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生产使用添加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严惩处。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牧、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商、质监、农牧、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