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发证矿业权出让价格确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6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确保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省发证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下同)的出让价格(包括协议出让价、招标标底价、拍卖挂牌保留价)确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工作职责
(一)自4月1日起,凡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让的矿业权,其出让价格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二)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采用集体会审方式审议确定矿业权协议出让价、招标标底价、拍卖挂牌保留价。
(三)矿业权的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矿业权评估价和当地市场平均价;招标标底价和拍卖挂牌保留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矿业权评估价。
二、定价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协议出让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矿业权出让方案报批前,函商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矿业权协议出让价。
2、招标标底价、拍卖挂牌保留价。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矿业权出让公告发布后,函商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矿业权招标标底价、拍卖挂牌保留价。
(二)议定。
1、协议出让价。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定价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审议确定。
2、招标标底价、拍卖挂牌保留价。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开标日、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召开定价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审议确定,参加审议的成员应共同签字确认后封印。
(三)提交。
1、协议出让价。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审议确定定价结果后将定价结果书面提交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2、招标标底价、拍卖挂牌保留价。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封印的定价结果在定价当日提交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保存。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按照规定的程序现场验封、拆封。
三、其他事项
(一)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定价集体会审成员泄露定价信息的,取消其定价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发证矿业权出让所得的缴纳方式按照《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56号)规定由矿业权受让人采取就地缴款的方式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