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3号)
建阳市人民政府:
《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市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潭政综〔201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阳市境内农用地27.6747公顷(其中耕地22.58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南平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水田22.5893公顷、林地1.4151公顷、其他农用地3.670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67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建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建阳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