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长泰县大枋水库水源保护区及调整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长泰大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11〕26号)及《漳州市关于调整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11〕2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长泰县已于2010年5月起停止从大枋水库取水,并将陈巷镇活盘水库作为长泰县城区的备用水源,同意取消长泰县大枋水库水源保护区。
二、同意对华安县沙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沙建镇自来水厂新取水口(位于沙建大桥上游250米处)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200米(遇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沙建镇自来水厂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200米(遇铁路、公路以铁路、公路为界,不含铁路、公路)范围陆域。在漳永高速公路该路段施工前,华安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完成新取水口建设,并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的截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