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1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0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综〔2010〕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25.784公顷(其中耕地13.7917公顷)、未利用地0.86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石狮市鸿山镇洪厝村旱地3.9416公顷、园地0.0952公顷、林地7.558公顷、其他农用地0.98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27公顷,西墩村水浇地0.2543公顷、园地1.3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4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8641公顷;祥芝镇莲坂村旱地9.5958公顷、林地0.8138公顷、其他农用地1.14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9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37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