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中的全额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户所需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在规定的救助限额内全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救助对象中的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每人每天按照不超过80元标准补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实行救助。
  (二)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
  2.大病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病种为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在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实行救助。
  门诊救助每年只能享受以上二种门诊救助中的一种门诊救助。但是,同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救助年度内已享受救助额度较低的一种门诊救助,但又出现了符合救助额度较高的门诊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救助额度较高的一种门诊救助,但需扣除已经享受的救助费用。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第一类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本市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