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中的中小企业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2号)、《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污水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0.80元/立方米;
“(二)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小学校、医院、幼儿园、大中专院校)、部队驻军、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宾馆餐饮服务业、特种行业等:1.00元/立方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减半收取。”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者代征的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