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六条修改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经评审的概算作为项目立项及安排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作为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评审的决(结)算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及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经评审的建设项目列入财政项目库,入库后的建设项目预算经评审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鼓励新设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题目修改为“关于鼓励新设金融机构的办法。”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县级政府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一、题目修改为“廊坊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对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称事故)所在区域的县、乡(镇)两级政府以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县两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意识,凡发生生产安全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给予所在地县(市、区)政府2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或者调查组出具的相关手续,由县财政在15日之内直接划转。此项罚款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应急救援及装备的建设,对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实施奖励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