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承办企业管理办法: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承办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对承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要建立承办企业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承办资格。2009年度承办企业承办资格自动延续,新增承办企业由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承办企业管理办法一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一)农家店建设:各承办企业应采取直营或特许加盟方式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并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化原则。农家店建设应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2、提高农家店覆盖率原则。凡已建农家店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和改造同类(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农家店;3、分类推进原则。在主要乡镇及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直营店或建设标准高的农家店;4、重点支持优秀承办企业原则。对项目建设质量高、农家店存活率高、一网多用进展快的企业给予倾斜。对政府在规划中已明确要撤销搬迁的行政村不得再安排建设农家店。
(二)配送中心建设:各承办企业申请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送中心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2、建设规模合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已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0个,农资配送中心的农资品种不少于500个。3、进行信息化管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机械化作业程度高,功能分区完善;4、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5、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配送中心总投资的50%。
(三)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各承办企业实施项目的选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项目要体现扩大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选定的承办企业及项目要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项目批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定。对需采购设备的项目,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联合招标,统一指定设备功能性要求及设备选型,统一采购配备给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实施。
四、严格项目建设验收标准
(一)项目验收标准:农家店建设项目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符合《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见附件2--4)。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1、农家店配备的收款机等POS系统终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2、农家店POS系统与实施企业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3、POS系统日常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