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规范设置车体广告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17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规范设置车体广告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设置车体广告的意见
为迎接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的召开,向国内外嘉宾展示乌鲁木齐市近年来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彻底改善各族市民出行及乘车环境,打造靓丽的城市公共交通风景线,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现对车体广告规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车体广告发布条件
(一)发布车体广告(含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车体广告发布相关手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方可发布;工商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广告内容。
(二)车体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发布,并将登记证号、发布单位名称和登记的有效时间标注在车体的显著位置。
(三)利用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第
六条规定,只能发布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违反《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利用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发布广告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第(七)项“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50%”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