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市区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在车行道、沿街单位门前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指导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停车场设施。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要求,建设、维护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停车场建设规划的违法行为。
价格、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划、建设和管理停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服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同时满足实际停车需要,提倡建设地下、立体停车场,有效利用城市空间。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停车场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安排新开发项目时,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九条 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建成的建筑、场所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规划逐步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