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5号)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地下场所。
(一)按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地。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场地。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的行车道、非机动车道、沿街单位门前场地上设置的泊位。
(二)按照经营性质划分,包括为车辆提供停放保管服务、实行有偿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无偿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非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停车场综合协调机构,市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价格、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