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三、中央换届纪律“五个一律”
(1)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省委换届纪律“八条禁令”
(1)禁止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宴请、拜访、授意中间人说情等各种形式拉票活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禁止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并从中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3)禁止跑官要官。不准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