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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医疗风险基金是指按照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于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购买医疗风险保险的办法。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3.奖励基金是指在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其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的资金。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0%。

  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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