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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不得设定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借入短期借款,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三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主要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中提取专用基金后,其余资金转入事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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