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1〕10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