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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三)加大租赁公司融资力度。各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总行旗下租赁公司的合作,合作在闽开展租赁业务。兴业银行要积极引导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在闽展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在建重点项目的各类资产,并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为项目业主购置设备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租赁公司发展不占用贷款规模的融资租赁工具,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六、积极推动保险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四)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各驻闽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总公司推荐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条件的重点项目,争取总公司的支持;要加强对省内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关注、研究,对符合保险公司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推动保险资金来闽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五)加快落实险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资金在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做好有意向参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险公司的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尽快与相关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推动项目投资取得实质性进展。

  七、大力实施央企对接战略

  (十六)推进央企加大对我省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落实与央企的战略合作协议,有针对性地选拔一批重点项目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招商活动,加强和规模大、竞争力强的央企进行沟通和对接,争取更多央企来闽投资,要积极抓好签订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对已与央企达成合作协议的在建重点项目,要争取提高央企投资比例,推动更多央企资金下移。

  八、大力吸引民间投资

  (十七)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高速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重点项目,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B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这些重点项目建设。推行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提高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比重。

  (十八)抓好“闽商回归工程”。打造承接闽商“回归”的项目载体和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重点项目业主积极参加下半年我省在京举行的大型民营企业产业项目洽谈会,推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对接,吸引外地闽商投资福建。充分发挥异地商会、骨干企业在吸引闽商回归中的桥梁作用,加大引资力度,推动闽资顺利“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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