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为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市民居住和工作环境,以深入实施城镇三年上水平为统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实施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工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工程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改造范围北起金光道、南至解放道、东起新华路、西至文明路,总占地面积为236亩(扣除根据规划拟保留部分),地上建筑物面积为12.6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占地55.27亩,建筑面积7.17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22户;商业建筑占地29.81亩,建筑面积3.36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单位占地34.68亩,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具体征收数量以有关各方现场丈量的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二、征收时间
2011年3月3日-2011年4月30日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廊坊市房屋征收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委托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廊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实施一级开发。
自此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1年3月3日
廊坊市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工程是我市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的重点工程,为全面做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
廊坊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