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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2011年)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西宁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2011]2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二、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政策,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对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程序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三、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纳税程序如下:先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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