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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四、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和措施

  启动联动机制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和月环比涨幅为依据(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措施或适当调整保障标准。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按时编制、测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测算数据。

  (二)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我省当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时,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具体意见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启动联动机制。

  (三)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到我省当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以下时,视情停止发放社会救助临时物价补贴。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四)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我省当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时,从下年度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进行综合评定,适当调整相关社会保障标准,以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商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五、资金保障

  启动社会救助与物价指数挂钩联动机制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各项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临时物价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六、相关部门职责

  各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转。省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意见,并组织好实施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提出调整补贴标准的意见。并做好社会救助临时补贴资金的测算及发放工作,避免重复计算、重复领取物价补贴;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贴保障资金。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要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给价格、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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