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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两年来,由于物价上涨过快,特别是粮油、蔬菜、肉类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努力实现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切实改善民生,共享发展改革成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科学测算、综合评定;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坚持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压力,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三、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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