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的其他资金。
三、整合程序和基本方式
(一)各州(地、市)政府按照青政办〔2011〕50号文件精神和《青海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完成全省县域村庄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分级报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按规划审批的程序上报批准。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人员对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地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本地区实施“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建设时序,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委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以省政府每年安排的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规模为依据,组织各地区做好住房建设任务目标的分解下达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等部门及各有关地区,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相互衔接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村牧区住房、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合理确定“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庄及建设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三)各州(地、市)政府按照以上项目和资金整合范围,依据批准的县域村庄体系规划、村级规划及本地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于上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农村牧区住房、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具体项目和年度建设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区上报的具体项目,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平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州(地、市)和有关部门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等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平衡意见,根据“安排渠道不变,安排主体不变,安排投向不乱”的原则,对年度建设项目实行分口审批,并将资金计划分解下达至项目州(地、市)。
(四)各州(地、市)政府根据省上确定的年度项目安排,对省级各部门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与州(地、市)财政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统一进行整合打捆,将项目资金转下分配到具体县、村,按照住房与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同步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组织项目实施。对于省上安排下达的建设资金,各州(地、市)可直接转下用于项目建设,也可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壮大地方融资平台,扩大融资规模,进一步充实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只要有利于资金项目整合,有利于整体推进,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益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大胆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