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调配合,分级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项目实施等各个阶段加强协同配合,理顺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和资金整合工作。各州(地、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项目捆绑、资金捆绑、多渠道融资等方式,在保证中央和省上投资项目建设任务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农村牧区住房与各类涉农涉牧项目及资金进行整合,实现上下协同、有效衔接。
4严格管理,规范实施。项目及资金整合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把项目整合储备关,严把资金项目安排关,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严把资金管理报账关,严把项目绩效考评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资金安全高效。
二、整合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项目
1农村牧区住房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游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迁村并点等。
2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人畜饮水、水利基础设施、农村能源、农网改造、农村公路、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
3农田基本建设及农牧区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涵养、造林绿化、支农扶贫开发、旅游开发等。
4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村道硬化、造林绿化、垃圾收集储运、改厕改水、环境连片治理等。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村级组织、村(牧)委会、村警务室及文化室、卫生室、幼儿园、计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资金
1省级各有关部门安排使用、纳入项目整合范围的农村牧区住房、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及农牧区产业发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各类涉农涉牧中央投资(含以工代赈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
2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类支农、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涉农涉牧基本建设支出;农村牧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涉农涉牧社会事业专项支出;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涉农涉牧贷款、赠款;
4涉农涉牧对口援助帮扶资金;
5州(地、市)、县财政(含融资平台)安排的各类涉农涉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