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关于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统筹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5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各类涉农涉牧项目及资金整合,加快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千村建设,特别是百村示范为重点,通过规划引导,资源整合,项目带动,加快整村推进、整村打造、整村配套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农村牧区住房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资金互补,充分发挥项目及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统筹整合。按照全省“十二五”规划及“四区两带一线”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科学编制全省县域村庄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坚持以规划为先导,在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安排主体及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捆绑打包、统筹使用,有效整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涉农涉牧项目和资金,从整体上解决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2突出重点,同步实施。围绕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加快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特别是“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优先安排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村庄环境整治、后续产业发展等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农牧民收入,消除农牧区“脏、乱、差”,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农牧民群众“住得稳,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