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条例》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所需补偿费用予以保障。
三、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面积认定、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改非住宅等问题的,按照《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