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