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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青海省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1)动物疫病。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作用。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政府强制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林业保险承担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

  (四)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大田作物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每亩具体保额:马铃薯400元、小麦300元,油菜300元(国有农场按照240元)、青稞300元、玉米300元、蚕豆300元;温棚为0.5亩/栋4000元(为墙体、薄膜、棚架和棚内作物各项保险金额之和)为基本单元,依次累加。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为4000元,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管护、抚育等费用)为主要依据确定,每亩保险金额500元。

  (五)保险费率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均为8%、温棚5%;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6%;林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0.3%。

  (六)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

  青稞、蚕豆、马铃薯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8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保费。小麦、油菜、玉米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国有农场油菜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35%,农场及农户承担30%;温棚省级财政补贴6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20%。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养殖户承担20%。

  3林业保险

  森林保险省级财政补贴80%,市(县)财政补贴15%,林农承担5%;国有林场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80%,国有林场承担20%。

  (七)承办机构

  2011年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

  (八)承办时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签单工作于2011年7月31日前结束;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签单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结束。

  (九)保费结算

  省财政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经营机构;各县(市)按照实施方案下达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各地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坚持见费出单,各级财政补贴及农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各级财政部门或结转下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我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安排使用。

  (十)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经营机构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疫情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根据情况聘请专家参加查勘、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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