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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制。
  工商部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调度汇总和通报查禁传销工作情况,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案件、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冻结等工作。
  商务(内外经贸)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民政部门:参与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对退伍军人关于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被骗参与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打击传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刊播禁止传销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组织电影院等单位播放警示教育片,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行为的自觉性。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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