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草原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草原登记发(换)证制度,规范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对依法确定给乡、村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登记、发(换)证工作,草原使用权证均应更换为全省统一印制的《草原使用权证》;对承包经营的草原,由乡级人民政府与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承包经营证,未按政策要求和发放程序办理的草原使用证和承包经营证,均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六)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地在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按照《
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搞好协调服务,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大对流转草原监督管理力度,切实维护草原承包者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确保流转的草原用途不变。
(七)强化草原承包档案管理。切实加强草原承包资料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草原承包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和分类归档、保存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草原承包档案电子化管理。
(八)建立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引导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司法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草原承包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逐步建立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九)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目标。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完善草原承包工作顺利实施。
(十)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草原承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方案》、《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青海省草原承包检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完善草原承包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保证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