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要求及原则
(二)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据《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完善草原承包到户(联户)工作,全面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草原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档案资料,全面推进电子化管理。
(三)坚持原则。
--坚持草原承包经营权长久稳定不变的原则。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对个别草原划分不合理、权属界限不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未落实的,进一步做好落实完善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草原承包经营权,应保持草原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不变。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做到公平合理。按程序做好草原划分、确权和登记发(核)证工作,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并对承包的草原面积、等级等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我省冬春、夏秋草原及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承包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确保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对于条件具备能够承包到户的要一次性将草原承包落实到户,对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加大调研、勘界、落实面积等前期工作,创造条件,有序推进,力争年内完成任务。
三、主要任务
(四)全面推进草原承包到户(联户)工作。各地要在切实做好草原勘界工作,明确草原界线的基础上,根据《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加快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对牧区冬春草原,必须一次性承包到户,明确权属界线,签订承包合同,落实责任、权力和义务;对牧区夏秋草原和半农半牧区草原要尽量承包到户,对确实不能承包到户的,也要明确各户(联户)使用草原的范围、面积和权属,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对国有农牧场及其他单位使用的草原,要按照隶属关系和《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规定,通过合同形式由职工(户或联户)承包经营,落实管护责任;各地政府对草原界限不清的、草原界限未定或有争议的,在定界或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承包。另外,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预留好牧道、饮水道及其他公共事业用地,便于草原建设、畜牧业生产及公共事业发展。